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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概述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取决于商事规范的限定和商事主体设立的目的,不同的商事主体,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商事主体本质上属于法律的拟制,是因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成为商事主体。依据各国商事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成立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办理商业登记手续。

一、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商法的起源与商人的特别身份与利益密切相关,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为主体的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密切结合,商人企业化,生产者也成为商人;与此同时,民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民法与民事主体商化的趋势,商人的特别利益和特殊地位已逐步消失。[2]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是我国民法学者的通说,正在酝酿中的民法典也将采取此种立法模式,故本书不采用“商人”概念,而把商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统称为“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商事主体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指商人从事营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这种能力是在民事能力的基础上,由商法赋予的特别能力。前者,应依据民法有关主体的规定。后者,应依据商法的特别规定。商事能力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取决于商事规范的限定和商事主体设立的目的,不同的商事主体,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3]

2.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经营者。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事主体是从事商事活动的经营者,必须以商事经营活动为其存在宗旨。

3.商事主体的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事主体本质上属于法律的拟制,是因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成为商事主体。与此同时,在程序上,这种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商业登记。依据各国商事法律规定,商事主体的成立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办理商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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