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我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发起人协议,则不符合公司成立的程序要件。发起人协议确定了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相互关系,确定了发起人的范围、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量、各发起人出资的方式及各发起人在设立中的分工。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功,该协议履行完毕,因设立所生的权利义务由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设立不成,如因设立对外负有债务,则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由相应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其他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名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认足股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必须由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为了确保公司设立行为真实和公司设立基础之稳固,这种认购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而不能以口头方式作出。
3.缴纳股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而监事会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为了使公司组织起来,发起人必须在交付法定出资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必要时的行政审批。原则上,设立公司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但这一原则也有一个例外,即《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6.设立登记。发起人依法缴纳出资后,选举出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之日。
(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1.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发起人认购法定比例的股份,是保证公司设立顺利进行和加重发起人责任、保护众多出资人利益的需要,是各国普遍一致的做法。[6]根据我国《公司法》第85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先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因此,发起人只有在认购上述规定比例的股份后,方可进行其后的设立行为。
2.发起人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购法定股份后,其余股份则要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募集股份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募股的申请。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①公司章程;②发起人协议;③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④招股说明书;⑤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⑥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法律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2)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起人在其募股申请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即可向社会公告其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亦称招股章程,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招募股份,而由发起人制定的书面法律文件。制定招股说明书的目的在于使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保护认股人的利益,防止发起人或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招募股份。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认股人的权利、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应在证券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告,也可在地方报刊上同时公告。
(3)发起人制作认股书。认股书是发起人制作的、供认股人填写之用的书面法律文件。认购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中所列事项。
(4)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认股人认股。认股人决定认股时,依法应在发起人制作的认购书上,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4.缴纳股款。认股人依法填写了认购书后,必须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认股人未能及时缴纳股款,发起人有权催告认股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没有缴纳,认股人即丧失其认股权,其认购的股份可由发起人另行募集。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银行代收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6.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关,行使与股东大会类似的职权。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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