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和解的终结
和解终结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程序立即终止,恢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终结,宣告破产:(1)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2)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
【难点追问】
关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包括:重整计划制订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限、以及批准后的公告等内容。而对法院应当以何种方式和程序审查重整计划则没有提及,使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事实上,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法院审查重整计划的方式是有过考虑的。2000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与重整法草案》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本法第105条第2款作出裁定前(指正常批准重整计划),应当开庭审理,听取管理人、监督人、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这种程序保障要求在最终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得到体现,这就导致了对债权人程序利益的忽视。
【前沿提示】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14]
重整程序的引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但是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并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尤其如此。其一,重整程序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程序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健全、信誉机制也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将重整保护权赋予可能还很不规范、失信成本较低、缺少信誉自律的大量中小企业,重整制度极有可能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被滥用为中小企业拖延、规避债务的工具。其二,我国现行重整制度显然对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地位考量不够。首先,我国现行重整立法仅规定了债务人或管理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提出权,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权及提出重整计划的权利,而且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仅限于同意或不同意两种“边端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修改权及提出修改的具体期间、方式、效力等。这就使债权人陷入一种不利的被动地位。其次,债权人在管理人选任及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情况的监督方面基本处于边缘性的地位。再次,没有对重整期间债务人的权利进行有效限制。其三,缺少对于弱势债权和危急债权的特殊保护机制。这些在债权人会议上“人微”言轻、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债权在成本高昂的重整程序特别是其失败风险中将被磨灭近无。其四,对法院强制批准制度缺乏明细限制。所谓强制批准制度是指无论债权人、出资人是否同意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基于公共利益考虑,法院都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赋诸实施。但我国重整立法除依世界立法例规定了实施强制批准的一般原则外,关于法院实施强制批准的规定缺乏更为明细的操作规则和明细限制。
【思考题】
1.简述破产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之间的区别。
2.试述法院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的意义与要件。
3.你认为破产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注释】
[1]韩长印.破产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62.
[2]韩长印.破产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63.
[3]覃有土.商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6.
[4]《英国破产法》第13条、《日本公司更生法》第46条,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公司法”第290条。
[5]《美国破产法典》第1104条第1款、《德国支付不能法》第57条。
[6]韩长印.破产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71.
[7]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53.
[8]人民网: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9-02/11/content_190318.htm,2009年8月1日访问.
[9]也有我国学者提出和解申请的提出应当由债权人提出。参见王欣新.破产法教程.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2485,2009年5月9日访问.
[10]王欣新.破产法教程.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2009年5月9日访问.
[11]柴发邦.破产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10.
[12][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26.
[13][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38.
[14]李晓明.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律网: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6827,2009年12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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