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除具备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外,还具备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以下特征:
(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票据权利人可以请求票据义务人给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是债法上的请求权,而非物权或股权。并且此项权利是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而非给付其他物或为一定行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依票据行为、依票据法的规定而发生,不受票据行为发生的基础或原因的影响。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并可以依票据行使其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在所不问。
(三)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和票据须臾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须做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并且在票据权利得以实现之后,票据权利人还必须将票据交回给票据债务人。
(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必须完全地、严格地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而定,票据记载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或证据都不能作为解释或确定票据权利的根据。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存在错误,也要以该文义为准。所以,我们说票据是文义证券。
(五)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证券做成之前,证券权利不存在,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出票行为创设的,在票据没有做成之前,仅为基础关系上的债权,而非票据权利,仅在票据做成之后,票据债权才发生。
(六)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做成,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由于票据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票据记载活动,所以,如果不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做成票据或不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票据记载,就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有时甚至会导致票据无效。除此之外,一切在票据上所进行的活动,如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还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七)票据是指示证券
所谓指示,是指可以由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人或该人指示其他人作为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的证券。票据与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的不同在于,记名证券只能由证券上记载的特定人作为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而无记名证券则不指定特定人为权利人,凡正当持票人或来人均可行使证券权利;在通常情况下,票据记载权利人名称,但同时又允许权利人通过背书的方式指示他人为新的权利人。
(八)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而票据法的种种制度设计,都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的迅速和简便。虽然民法上的财产权利大都可以转让,但票据所彰显的权利较民法上的一般财产权利的流通方式更为简便灵活。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的交付就可以转让给他人,而无须遵循民法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所以,我们说票据是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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