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关系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可以将票据关系分为以下三类:
(一)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五种主要的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以下10种关系:(1)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关系;(2)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3)收款人与付款人的关系;(4)收款人(背书人)与持票人(被背书人)的关系;(5)持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6)持票人与出票人的关系;(7)保证人与出票人的关系;(8)保证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9)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10)保证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地构成了基本票据关系,是票据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而调整票据基本关系的规定则构成了票据法的核心内容。
(二)因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关系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相应地,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汇票与支票发行关系的当事人都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在汇票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中,出票人对收款人有担保票据承兑和担保票据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为票据承兑或付款。收款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对出票人有追索权。本票发行关系的当事人为出票人与收款人。出票人有付款义务,收款人有权于到期日请求出票人付款。
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被背书人的权利因背书的种类不同而不同。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取得背书人的票据权利;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有权行使背书人的票据权利;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
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中。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收款人或持票人有权利于汇票到期日要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有义务对票据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取得持票人的地位,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享有追索权。
5.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
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所谓参加承兑,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汇票不获承兑,为维护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于汇票到期日前参加到票据关系中,代替付款人承兑的行为。所谓参加付款,是指当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时,由他人代为付款的行为。在参加承兑的情形中,参加承兑人负有依票据金额付款的义务,持票人有权要求参加承兑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参加承兑人付款后,取得持票人的地位,有权向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在参加付款的情形中,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或本票出票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我国《票据法》中对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均未有规定。
6.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关系
所谓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的行为。支票的付款人进行保付行为后,其付款责任与汇票承兑一样,支票上的所有债务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中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
(三)按照票据各名称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按照票据各名称分为三种票据关系:(1)汇票关系;(2)本票关系;(3)支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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