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承兑制度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由付款人作出,属于附属票据行为。承兑后,汇票的承兑人便成为了票据的债务人,负有付款的义务。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收款人、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拒绝承兑后,票据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承兑的程序
1.承兑提示
承兑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承兑必须是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的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的到期日之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后,持票人有权要求汇票接收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证明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并有合法的签章。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仍有权向出票人追索。
2.承兑
(1)承兑的记载事项。承兑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承兑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为承兑日期。汇票上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承兑的任意记载事项,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票据法》对此没有规定。
承兑不得附期限,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的期限。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的期限为3日,即付款人可在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承兑的表示。
(3)承兑的撤回以及涂销。承兑人可在承兑生效前撤回其承兑,也可在承兑生效前涂销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允许在归还汇票时涂销承兑,但是承兑被涂销的视为拒绝承兑。我国《票据法》对此没有规定。
(三)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之后,即使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承兑人也应对其承兑负责。
(四)参加承兑及其效力
1.参加承兑的概念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获承兑时,第三人加入票据关系之中予以承兑的行为。参加承兑属于附属票据行为。参加承兑作用在于维护票据的信用和被参加人的信用,防止追索权的期前行使。
我国《票据法》对参加承兑未作规定。
通常,可以作为参加承兑的人主要有:预备付款人(当汇票上有预备付款人记载的时候,预备付款人为当然的参加人)和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参加承兑的款式
只要有“参加承兑”之文句、被参加人名称、参加日期、参加承兑人的签章,即为有效的参加承兑。如果未记载被参加承兑人的名称时,视出票人为参加承兑。
3.参加承兑的效力
参加承兑经过持票人的同意时,持票人不得于到期日之前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如果不信任参加人能够到期付款的,可拒绝其参加承兑。
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后,仍应当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只有在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能向参加承兑人提示付款。
参加承兑后,参加承兑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参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付款之后,就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其有权向被参加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权,同时免除被参加人后手的持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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