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权人是票据被保证人的后手,如果被保证人是承兑人,则持票人就是债权人。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票据担保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保证人在票据上有事实保证行为,保证关系即可建立,无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这样的双方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而与被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发生争议时,保证人只承担担保法中的担保责任而不承担票据上的担保责任。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实现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
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的人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承兑人,还可以是参加承兑人。债权人是票据被保证人的后手,如果被保证人是承兑人,则持票人就是债权人。
票据保证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不能成为保证人,是因为票据债务人本身就具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具有同样的票据付款责任。
2.单方性
票据担保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只要保证人在票据上有事实保证行为,保证关系即可建立,无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这样的双方意思表示的行为。
3.要式性
保证人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凭证上记载相关的事项,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该票据保证行为无效。例如,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而与被保证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发生争议时,保证人只承担担保法中的担保责任而不承担票据上的担保责任。
4.无因性
票据保证为无因性行为,无论票据担保人基于何种原因或者理由,其原因关系是否成立、有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票据担保的效力。只要票据担保行为一经作出,符合要式条件,即具有票据担保效力。
5.独立性
票据担保行为是独立之票据行为,除非被担保之票据债务因票据行使欠缺而无效外,票据担保行为均独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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