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规定的保险事件出现后,负责赔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诉讼支出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或约定的保险金。这既是保险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但是,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有一定的责任界限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就财产保险而言,受损的财产必须是保险财产。换言之,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象,必须是保险人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财产。对于未保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如停工停产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人自己承担。在人身保险中,规定的保险事件的出现,如遇到伤害、疾病、死亡或生存到约定的时间等,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前提。但是,因伤、病、亡或生存到约定时间的人,必须是保险人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人,否则,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二,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由保险危险引起。换言之,保险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伤害的原因,必须是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危险因素所造成的。对于某些损失,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暴力行为、核辐射等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不能构成保险责任。同样,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的伤害或死亡若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战争所致者,保险人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三,对于损失的赔偿或保险金的给付,只限于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其中的财产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承担赔偿金的内容,可以包括四个方面:(1)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2)施救费用,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财产的合理费用;(3)投保人或被保人的诉讼支出;(4)其他合理费用,如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是,发生事故后,按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之内,即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负责。但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未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的保险财产,其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也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关于施救费用的开支,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即这里所谓“施救”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当时支付的费用,而不包括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灾害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属于预防性质。灾前支出的预防费用,无论在哪个国家,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负责任的,也不应由其负责。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事故虽未发生,但种种迹象表明,危险已接近发生,施救刻不容缓。为保护保险财产免遭必然发生的更大损失,虽在事故发生之前支出的费用,也可视同施救费用而予以负责。例如,有一批保险财产置于河边的某一仓库中,在保险期限内当地遇有大雨,河水迅速上涨,仓库虽还未进水,但水位已超过警戒线。为此,地方党政、防汛部门动员搬迁抢运。事后,河水果然进入仓库。这类搬迁抢运费,虽属灾前支出,但它是为保护保险财产免遭必然发生的更大损失而作出的支出,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但是,若搬运后河水并未进入仓库,搬迁抢运费用则不能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保险财产的损失,必须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明的存放地域,必须是在保险期限以内,保险人才负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地域变动又未通知保险人,或者合同已经失效后所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均不予负责。
至于保险人的赔付方式,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原则上采用的是以现金形式,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也有例外情况,如财产保险中约定负责重建或修理;伤害或健康保险中约定负责医疗;工程保险中约定“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等,其赔付方式就属非现金的。
【难点追问】
1.保险合同属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有人认为,保险合同属非要式合同,口头保险合同同样可以成立。我们认为,保险合同在实务中都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口头保险合同既难以成立,也难以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3条的内容就是关于保险合同订立的规定,但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并没有“口头合同”字样。
2.被保险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关系人?
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尤其是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合同的当事人。我们认为,任何真正意义的合同只有当事人双方,保险合同也是一样。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主体,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虽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能是同一个人,但在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同身份不应混为一谈。
【前沿提示】
保险费的缴纳是否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标的的转手(运输货物除外)是否须保险人同意?
有人认为,保险费的缴纳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主要是受英美保险合同亦属对价合同所致。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属合同义务而非对价。至于保险标的的转手,实际上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属人合同,双方是基于信任而建立合同关系的。保险标的转手,不仅要通知保险人,而且保险人不仅仅是能被动接受,也应该具有最终是否同意的决定权。
【思考题】
1.何谓保险合同?其法律特征有哪些?
2.保险合同可以作哪些分类?
3.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4.简述保险合同的内容。
【注释】
[1]郑伟,贾若.保险法.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29~30.
[2]A险、B险和C险即我国所称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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