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企业单位(包括事业、机关等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也是我国最为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属短期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保险期满后,可以再续保,但续保须另办手续。
企业可以就哪些财产向保险人投保?从财产的归属或占有上说,凡投保人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其负责管理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投保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企业财产保险的范畴。从财产的具体种类来说,除了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产品,以及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单、图表、技术资料、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违章建筑外,都属企业财产保险的范围。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不同的保险标的,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确定方法有三种:①可以按照账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将账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③按重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此三种确定方法中,后两种所确定的保险金额更接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金额为保险金额,也可以最近账面金额为保险金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一般以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致损失。这里所说的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是指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冰雹、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2)停电、停水、停气(以下简称“三停”)所致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和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三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一是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以下简称“三供设备”),这里所说的“自己”,包括本厂自有专用或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而“设备”,则包括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非被保险人自己而属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引起的“三停”,无论造成多大的损失,都不属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二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三供设备”的损坏必须是上述灾害事故所造成。如果非因上述灾害事故,而是其他事由引起的“三停”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三是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药厂的供电设备因上述灾害事故的破坏而停电,使其机器设备受损,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则保险人仅对此负责。(3)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子辐射的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赔偿处理的程序。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应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就被保险人而言,应做到:(1)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要求,提出保险财产的损失清单和各项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清单。(2)为了核实损失和赔偿金额,根据需要,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财务账册、单证。例如,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或车间台账,出入库单据、临时登记、记录本等。(3)提供公安消防或其他有关部门出险原因的证明,必要时还应提供损失的技术鉴定报告。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火灾损失较小,不够公安部门立案标准,或由于某种原因未及时报案时,事后确又无法取得上述出险证明,经保险公司调查属实,可以由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也可以接受处理。
就保险人而言,则应做到:接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及报来的各项材料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赔偿责任,计算应赔金额。一经审核无误,属于承办公司核赔权限内的案件,一般应在10天内赔付;需报请上级核准的案件,应在核准后即予以赔付。
2.企业财产保险赔偿计算方法。企业财产保险赔偿计算,因投保财产性质不同、投保方式不同、受损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1)固定资产赔偿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投保,出险后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其赔偿计算方式有较大的差别。如果是全部损失,那么,不管投保人是以何种方式投保,即不管是按账面原值投保,或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还是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公司一般都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其赔偿计算方式有两种:①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如果受损失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建重置价值(此时的保险实已变为不足保),应按比例赔偿,即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或修复费用与重建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建重置价值,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②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上述情况无论是否全部损失,其赔偿额都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流动资产投保后,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以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当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即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目余额。
(3)以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当发生全部损失,且损失金额高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但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低于保险金额时,则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流动资产按账面余额投保仅发生部分损失的,损失额在保险金额以内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则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4)已经推销或不列入账面财产投保的赔偿计算方法。这类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属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这类保险财产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不以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此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因施救而支出合理费用时,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凡固定资产按账面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凡流动资产按最近12年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凡已经推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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