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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所谓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合同,它又可细分为生存保险合同及死亡保险合同等几种。它又具体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职业伤害保险合同等三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保险范围划分,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按投保方式划分,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按合同实施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可见,这种划分,是根据保障范围不同而划分的。所谓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残废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合同,它又可细分为生存保险合同及死亡保险合同等几种。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一种合同。它又具体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职业伤害保险合同等三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既可以作为财产险中的附加险,也有短期险的特征,是所谓“第三领域”的保险,允许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至于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发的残废、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它又称为疾病保险。健康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仅承保被保险人的疾病和因疾病致残的风险,而且承保被保险人因病死亡风险,此外,它还有短期性的特征,也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这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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