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法的制定
(一)卫生法制定的含义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显然,这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就制定主体而言,卫生法的制定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卫生基本法和卫生法律的活动,也包括国务院所属卫生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就内容而言,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新法的创制,也包括旧法的修改或者废止。
卫生法的制定具有权威性、职权性、程序性和综合性等特点。卫生法的制定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卫生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
1.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卫生法的制定也不例外。
2.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
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中心内容的卫生法,无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也无论调控的是哪一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坚持保护人体健康这一思想依据。
3.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卫生立法工作在遵循法律科学的基础上,必须遵循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必须把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作为卫生法制定的科学依据,遵循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的生理及心理环境相协调的规律。
4.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物质依据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法制定的重要物质基础。
5.卫生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意见和内容。卫生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化。
(三)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体现人民意志和遵循宪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总结卫生工作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等等。
(四)卫生法制定的程序
卫生法制定的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程序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民主立法的保障。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程序如下:
(1)卫生法律案的提出;
(2)卫生法律案的审议;
(3)卫生法律案的表决与通过;
(4)卫生法律的公布。
2.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与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如下:
(1)立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局编制立法计划,报请国务院批准。
(2)起草。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一般由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起草任务。
(3)审查。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提出卫生行政法规草案,送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
(4)通过。国务院法制局对卫生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者总理批准。
(5)公布。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6)备案。卫生行政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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