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偿献血法律制度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保证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近半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直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实行了无偿献血。
只有以人道主义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才能保护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并规定了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实行减免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的优惠措施,以及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
(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无偿献血制度的推行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从而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在献血工作中的地位、责任及相互关系,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实施力度。不少地方成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献血工作领导小组,把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政府的责任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要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向群众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营造舆论声势,通过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广大人民对无偿献血的认识,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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