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3)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4)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2)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3)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4)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5)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医疗机构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医德医风的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情况;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情况;组织管理的情况;人员任用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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