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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长期以来,农村大量的就诊者在村级卫生机构就诊,乡村医生在保障农村居民健康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医疗基础设施和设备不足,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偏低,医疗行为随意性较大,药品使用混乱,以药养医和提供非必需服务的情况存在,预防保健、妇幼保健、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缺失或不足。因此,国务院制定并通过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乡村医生应如何适应我国乡村医生管理的发展,如何适应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为完善城市郊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供了人力资源方面的立法保障。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在我国,由于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乡村医生是一个历史久远的职业,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解决农村居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国家采取了积极的鼓励措施。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同时,为了贯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的需求,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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