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并实施监督。
一、母婴保健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母婴保健法》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并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母婴保健法》配套规章及技术规范,并负责解释;按照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广母婴保健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并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单位进行审批和注册;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考核,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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