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医药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了发展卫生事业,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法律规定既适用于西医的管理,也适用于中医药的管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基本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主要表现如下。
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法规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在国家基本大法中,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此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层面,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国家行政法规层面,1987年颁布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在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药的准入与监督,以及中药品种与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基本实现了立法管理。
目前,我国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有30余部,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基本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2.颁布了一批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是我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它将多年来党和国家对中医药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概括了党的中医药政策,对保障和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是中医药事业乃至整个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医药法制化建设步入了新的阶段。
《中医药条例》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规范对中医药管理为基本指导思想,明确了中医药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中医药发展的措施,要求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医疗保险体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药材资源等;提出了要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注重在中医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评审鉴定等活动中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进一步强化了中医药的规范管理,对中医医疗、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和中医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以及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作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地方中医药立法工作以来,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中医药行政法规,为促进当地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3.发布了数百项中医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随着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独自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和颁布了有关中医机构、医疗保健、人才培养、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近200项,对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工作以来,据初步统计,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已颁布了中医药标准规范130余项,涉及医疗、教育、科研、中药、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制定出《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中医临床诊疗术语》、《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药分类与代码》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还参与了《经穴部位》、《耳穴名称与部位》等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这些中医药标准规范的实行,进一步规范了中医药行业管理,提高了中医药学术水平,推动了中医药现代化,促进了中医药走向世界。
自2006年以来,《传统医药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传统医药法》(草案)的诞生必将成为我国中医药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中医药事业在新世纪、新阶段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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