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
(一)贷款基本制度
1.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依法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将货币资金按照一定的贷款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法律关系中发放贷款的主体为贷款人和申请获得贷款的人为借款人。
在我国,可以开展贷款业务的主体为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在具体批文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27]
2.贷款的分类
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所发放的贷款,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划分,贷款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随着贷款期限的愈长,贷款数额愈大,贷款的风险愈大,银行在发放时需要采取更多预防措施,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
(2)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28]
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29]
按照提供贷款需要的条件不同分,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仅基于借款人的良好信誉就对其发放的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一般都应当提供担保,但是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则对其发放的为信用担保。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具体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提供担保的人是贷款担保人,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
无担保及仅采用保证担保而提供的贷款,都属于信用贷款。
(4)其他经过批准的贷款种类(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贴现援助性贷款)。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求,可以向有相关审批权限的机构或上级银行申请经营某些贷款种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可以从事此贷款种类的业务。
3.贷款操作程序
(1)贷款的申请。借款人按照贷款申请规定的要求,向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附法定的有关资料。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根据贷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申请担保贷款发放的,还应该结合所提供的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综合评定。
(3)贷款调查。初步审查受理贷款申请后,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贷款调查,认定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核实所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等。
(4)贷款审批。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5)签订借款合同。对于通过审查被核准放贷的贷款申请,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即贷款合同,并根据贷款提供的担保种类,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完相关公正、保险、登记手续。
(6)贷款的发放。贷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的,视为对借款合同的违反,应偿付违约金。
(7)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随时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严格执行不良贷款登记、考核与冲销,对风险贷款采取及时的保全措施。
(8)贷款的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确定。贷款还款期满之前一定时间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相关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相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债权实现后,贷款合同关系终止。
4.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与借款人订立书面贷款合同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之一,也是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对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为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同权益,保障借贷市场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1996年制定和颁布了《贷款通则》,其中对贷款关系中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权利、义务和限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30]
(二)贷款担保
根据提供贷款需要的条件来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在金融贷款中最为常见,使用的频率也最广。贷款中涉及的担保合同根据提供担保的方式不同,分别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与一般民事担保合同既有共同点,也有自己独特的性质,下文将分别予以介绍。
1.民法视角下的担保
(1)概念
《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可见,担保制度在我国设立之初,其目的之一即是促进资金融通,二是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民事法律对担保的定义可知,传统担保所反映的即为其最基本的功能——保护具体交易安全。
(2)种类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
根据其内容设定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担保。而我们一般情况下说的担保,是指特别担保,即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押金。通过设置担保,使得债务的履行与价值利益的得失联系起来,使得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起到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按时履行债务,保障出借人债务实现的效果。
2.金融视角下的担保
金融活动中的担保,依然具备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功能,但是更重要的是,担保另一项功能被寄予了极大期待,这便是担保的经济刺激功能。在金融环境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利用担保这一形式,强化金融活动中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的能力,并通过提高这种能力和意识,使金融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
但是,也正是由于担保的经济激励功能可以为了不同的目的而利用,基于不同立法目的设立的法律,在利用担保激励功能时,将必然地出现对符合自己宗旨的经济行为体现出偏好与倾向,这种倾斜的效果并非总是好的或是坏的。通过适当的制度调整和适度的担保的经济激励的政策倾斜,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受到政府的有效调节,产业结构将趋于合理,宏观经济效益得到明显的提高等,即政府预期目的得到了实现;但是,当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做好准备或制度调节是不合时宜的又或是预定倾斜的尺度未能充分拿捏,都有出现可能国家过度干预市场的弊端,如市场丧失自我调节的功能,破坏平等交易、公平竞争规则、扼杀创业精神和市场活力等。
3.信贷活动中的担保
体现在融资贷款中,便是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一般均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这种方式发放的贷款,降低了借款人的还款风险,而且能督促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在信用系统尚不完善的我国,担保贷款的实现和普及,增加了资金投放的信心,为借款人实现融资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制度条件;进一步地,还将在融资活动中,形成良性循环、多领域适用的信用体系,最终达到制度规则完善、市场交易活跃、资源流动高效的市场升级效应。因此,信贷活动中的担保制度,利用的仍是其债权保障功能,但是真正看重的是其宝贵的融资作用和经济刺激价值。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银行贷款实践中,各种担保贷款仍是贷款方式中的主流,其中尤其抵押贷款所占比例较大。基于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按照不同的担保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差异,文章以下部分将在各具体章节针对不同方式的担保制度,分别讨论金融视角下的担保。
【引申阅读】
担保贷款中的职业担保人——/金融担保机构公司
担保贷款中的担保人与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相比较为特殊,与以往担保人由与贷款人有某种关系的亲属、公司、单位等担任不同的是,由于贷款担保的融资性质,对担保人的资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担保机构/公司便应运而生了。
▲金融担保机构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的担保业发展,起步于1992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开展,[31]目的是为一些资质优良、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打开局面。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创新,我国的金融担保机构由最初政府出资或者参与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渐发展到政府出资、民间出资的担保公司各占一定比例的状况,商业担保机构的优势正逐渐凸显。
▲主要担保业务
现在市场上金融担保公司推出的担保业务项目具体包括提供个人贷款担保、企业长期、短期贷款担保、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其中担保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促成借款人获得贷款的贷款担保业务经常发生。此业务下分散了贷款的风险,银行投放的贷款回收有了较为可靠的保障,在贷款额度方面也有较之更宽松的政策,因而为中小企业融资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贷款担保业务流程
申请人在咨询了解担保的基本条件和业务程序后,向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的申请,填写《担保申请书》,并准备申请担保的有关材料。收到申请的担保公司受理申请后,根据资料、现场调查、反担保或信用等级审查等标准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评审,提交调查报告,并由相应部门依照公司的程序决定是否接受担保申请。对决定担保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向申请人提供国家法律许可的金融担保服务,收取担保业务费。担保期间,担保公司对被担保的借款人实施保中管理,担保期结束后,解除保证责任或项目展期或代偿及追偿。
【课外阅读】
1.担保制度的金融属性。
2.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回顾。
【课后思考】
1.金融担保市场的准入机制。
2.金融担保机构/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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