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托监管法
(一)信托监管机构
1.银监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接替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履行职责,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开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根据2006年1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等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因此,我国境内的信托公司,不论中资、合资或外资,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对其境内、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我国的外汇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币汇价、外汇额度的调整;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外汇收支的计划的管理;对外国驻华机构、人员、短期入境旅客、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进行管理等。
(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银监会是我国信托业监督的主管机构,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构成了我国对于信托公司监管的主要部分,其监管对象主要集中在对其信托本业的监督管理,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信托机构市场准入管理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对于设立条件中诸要件均有发言权,如信托公司章程应当同时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银监会对设立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有权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原信托公司在2010年3月1日后仍未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或无法按照新办法要求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进行重组或市场退出。
新设信托公司或原信托公司在申请换证时,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内部条件设置的,银监会将不予批准设立,其中就包括了前文提到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要求,从银监会的角度来说,则是通过市场准入管理这一监督机制来保障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
2.业务经营范围管理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在法定允许的信托业务内进行,依法进行相关业务开办的申请,经法定程序审批合格的方能从事,并接受银监会监督。信托公司欲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对于超出自己经营范围的业务继续从事的信托公司,区分不同情况将依法受到不同的处罚。
3.对信托机构、信托分支机构变更的管理
(1)信托公司进行以下变更,需报相应的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审查决定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变更,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信托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均须报银监会审批,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终止分支机构的营业或关闭分支机构。
4.信托业务推介的监督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推介应当提供关于信托产品中的咨询服务,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明确信托业务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相关信托推介的法律规定。
(1)咨询介绍和风险提示
信托业务推介时,必须制作信托推介书、计划书或者同等功能的文档,并进行公开披露。材料应当规范和详尽,能够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能充分说明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信托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47]
(2)异地推介报告制度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需要从事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目前在我国,仅有集合信托可以进行异地的推介,这是我国现阶段缺乏有关异地细化规定的环境下,又涉及注册地和业务推介地的不同监管问题,对于其他信托业务异地推介事宜一直未放开。2009年2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就信托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的监管局如何监管给出了具体指向,若能实现,将可能引发行业内的新一轮优胜劣汰筛选。
(3)推介行为限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48]
(4)违反推介法律规范的罚则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监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信托业务文件的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就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说,文件的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的相关资料,信托公司应当配合。因而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文件的保存既是保障委托人、受益人行使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信托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
6.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银监会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托公司,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银监会将区别不同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罚款、限制或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同时,现行信托法律也加强了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和问责。
7.对信托公司人事制度的监管
(1)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在银监会对拟上任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权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核准,不得任职。此外,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公司应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银监会备案。信托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银监会有关规定的,银监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3)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银监会有关规定的,银监会有权取消其从业资格。
8.审慎经营的监督
审慎经营的要求包括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管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经营规则的监督,本部分内容在第四节已有详细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中国银监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9.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1)披露及时性监督
信托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必须在期满前提前至少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2)真实性监督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银监会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信托公司应该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3)信息披露的方式要求
为使得信托公司的信息能够切实的达到披露的效果,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定方式进行信息的公开,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4)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罚则
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信托公司将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处罚。
(三)其他监督部门
1.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信托公司办理公益信托业务的,还应该接受来自公益性事业单位和信托监管人的依法监督。
3.根据2003年修正的《银行法》第32条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等方面保留了监管的职权,因此信托机构的活动涉及上述行为时,也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引申阅读】
金融租赁行业自律机构——中国信托业协会
中国信托业协会(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缩写CTA)是依法成立的同行业协会,是我国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CTA成立于2005年5月,是经银监会和民政部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接受银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规范营业性信托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营业性信托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工作围绕《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和《中国信托业行业公约》两个规章展开。
CTA的组织构架为,会员大会是权利机关,下设理事会、秘书处等部门。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业金融机构,承认《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成为会员,我国法律提倡鼓励信托公司成为信托协会会员(图一)。
图一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组织构架
【课外阅读】
1.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沟通监管部门等作了哪些尝试,效果如何?
2.信托公司内部自我监督、中国银监会等机构的外部监督和信托业协会的行业监督的配合现状。
【课后思考】
1.如果你是信托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欲进行的异地信托推介,会提醒注意哪些审批程序和报告事项?
2.信托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是现在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你有什么初步设想?在赋予信托公司直接从事融资租赁在内的租赁业务资格和推出融资租赁信托产品中哪种选择会更适合我国现在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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