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域贸易协定概述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概念
所谓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简称R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成员间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歧视性经济政策为目标而缔结的贸易条约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经贸安排。通过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实体通常被称做“区域贸易安排”或“区域贸易集团”。其具体形式有: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为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达成的临时协议、经济共同体和经济同盟等。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议彼此取消进出口关税和各种非关税措施,各自仍然保留与第三国贸易关系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自主权。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双边或诸边自由贸易协定)建立的区域贸易安排称为“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从一体化程度上考察,与关税同盟和共同市场相比,自由贸易区是一种一体化程度较低的区域贸易安排。其典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协议将各自管辖的地域在关税方面形成统一的关税辖区,同盟内成员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盟成员对非成员的贸易建立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其他贸易管制。其典型如欧盟—土耳其关税同盟、捷克—斯洛伐克关税同盟等。
由于消除内部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乃至共同的对外关税需要较长时期的谈判和协调,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不可能很快完成这一庞杂的工作,所以,也存在一些为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达成的临时协议,即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前的“临时协议”。
经济共同体(Economic Community),是比关税同盟的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区域贸易安排,其特征是除了具备关税同盟的相关条件外,还在成员之间的内部市场中实现了“四大自由”,包括货物、服务、劳务、资本的自由流动。其典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以及后来的欧洲共同体。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s),是比共同市场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区域贸易安排,其特征是除共同市场的特征外,还在成员的贸易、金融和投资管制方面进行了统一的制度安排,包括适用于整个经济同盟的竞争法、货币和金融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等。其典型如欧洲联盟。
自由贸易区对参加成员的对外贸易权的限制较少,容易被参与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而是当前最为流行的一种区域贸易形式。目前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自由贸易区占80%以上,临时协议占10%左右,关税同盟则仅占不到10%。而经济共同体和经济货币同盟等是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区贸安排,目前只在少数地区如欧洲联盟存在。
另外,还有一个比“区域贸易协定”的范围更广泛的概念,即优惠贸易协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简称PTA)。它是指基于谈判达成协议,协议一方给予另一方在货物或服务贸易方面的优惠待遇的贸易安排。优惠贸易协定涵盖区域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包括非互惠地给予贸易优惠的情况,如原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的“洛美协定”等。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历史发展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早期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的早期实例可以回溯到16世纪中叶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的关税同盟。从16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等国家在形成主权国家的过程中,都在省与省或州与州之间建立过以消除商贸流通障碍为目标的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这些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为上述国家实现经济的统一并最终形成主权国家奠定了基础。现代主权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践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1874—1875年,挪威和瑞典曾建立关税同盟;1921年,比利时和卢森堡曾建立关税同盟。[1]
(二)经济大萧条与区域贸易战
1929年,一场极具破坏力的经济危机席卷世界各国。各资本主义大国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商品销售,展开了激烈的倾销战、关税战、货币战,并发展为“经济集团”之间的斗争。1932年7月至8月的渥太华会议上,英国与其自治领和殖民地签订一系列协定,统称《帝国特惠协定》,宣布在英帝国各成员间实行“帝国特惠制”。根据这一协定,英国对从自治领和殖民地进口的商品,给予免税或减税的待遇,并限制自己从帝国以外进口农产品;各自治领和殖民地对从英国进口的工业品给予减税待遇,一般减至商品价格的20%;同时,各自治领和殖民地提高从英国之外国家进口货物的关税率。
英国建立排他性的经济集团的措施引起了其他大国的强烈反应,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纷纷成立贸易集团来与之抗衡。在货币金融领域,“金集团”、“非金集团”、“英镑集团”、“美元集团”等相继建立,更加剧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各种矛盾。可以说,以大国的经济利益冲突为核心,以区域贸易集团间对抗为表现的不可调和的经济贸易矛盾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战”后,美国挟其在世界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上的优势,试图消除以英国的“帝国特惠制”为首的区域贸易集团,以实现其全球自由贸易的目标。但无论是《大西洋宪章》还是1947年GATT,美国的这一努力都失败了。区域贸易协定在GATT体制下得以保留。更具戏剧性的是,区域贸易协定在“二战”后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而且在一体化深度上不断升级,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也不断增强。欧洲联盟成为美国最具挑战性的经济竞争对手,就连一贯追求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美国也逐渐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
(三)现代意义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但现代意义的区域贸易协定在世界范围内不断蔓延的现象是从20世纪中期才开始的。从20世纪中期以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经历了三次高峰:
第一次高峰主要发生在20世纪50、60年代。在这期间,西欧六国先后签署了《罗马条约》、《巴黎条约》,形成了欧洲共同体(EC);紧随其后,又由欧洲七国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基础上建立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与此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创建了一大批区域贸易协定,如拉美自由贸易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安第斯集团等。
第二次高峰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欧共体出台“单一欧洲法案”、提出建立统一大市场目标为标志。随后全球区域贸易自由化趋势有增无减,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就连一贯推崇多边贸易的美国也转而热衷于区域贸易。
在20世纪,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具有下列特征:首先,一般只限于在地理上比较接近,而经济、政治、历史和文化等有紧密联系的某一地区;其次,富于成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主要集中在欧洲和美洲,亚太地区尤其是东亚除东盟自由贸易区外,几乎没有区域贸易协定。
第三次高峰是在1995年WTO成立后。在WTO成立后,世界各国对组建区域贸易协定的热情并未像某些专家所预测的那样出现“此消彼长”,[2]反而更加高昂。
在GATT时期,成员向GATT通知了124个区域贸易协定,平均每年不到3个;而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到2008年12月,成员向WTO通知了297个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平均每年20个以上。截至2008年12月,成员共向GATT/WTO通知了421个区域贸易协定,230个正在实施。[3]其中,涵盖货物贸易根据GATT第24条通知的共324个,涵盖服务贸易根据GATS第5条通知的共68个,发展中国家之间根据“授权条款”缔结和通知的区域贸易协定共29个。目前,除蒙古等少数成员外,几乎每一个WTO成员都同时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4]
进入21世纪后,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出现了下列明显的趋势:首先,区域贸易协定日趋“大型化”,例如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都覆盖了数量众多的国家;其次,曾经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越来越多地进一步寻求跨地区甚至跨大洲的区域贸易合作伙伴;再次,传统上依赖多边贸易体制的亚太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地关注并陆续成立或拟成立区域贸易协定,从而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后起之秀。在过去几年内,许多亚太国家或地区,如中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都开始积极谈判和缔结区域贸易协定。又次,部分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在货物贸易(但往往将农产品等排除在区域贸易协定之外)、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贸易领域实现合作,而且从单纯的贸易合作发展到包括环境保护、资源、通讯、信息技术、技术转让、人力资源培训等广泛领域的经济和社会合作。有的发达国家对外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还包含“社会条款”,如人权条款、劳工标准条款等。最后,很多国家将对外贸易政策的重点转向区域贸易而不再专注于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
近年来,中国在全面参与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上,积极对外谈判和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截至2009年12月,中国已经缔结和生效的自由贸易区包括:亚太贸易协定(原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还达成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称CEPA)及一系列补充协议。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冰岛、挪威、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以及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处于谈判阶段。此外,中国与印度、韩国和瑞士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启动了可行性研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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