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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供用电合同又叫电力供应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见,供电企业对于用户的要约必须承诺,无缔约自由,因而从供电方而言,供用电合同为强制缔约合同。所谓临时供电合同是指紧急抢险、临时工程施工等需要用电时,供电人和用电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双方根据该指标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签订合同。供电时间的确定对生产性用电十分重要,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确定。此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供用电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供用电合同又叫电力供应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人是全国各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企业,用电人则十分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社团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广大城乡居民。

供用电供用电力合同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具有特殊性

电力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物质,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履行,电力是一种特殊的能源、特殊的商品,电的产生、供应和使用同时进行,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过程。因此,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用电的时间十分重要。

2.供电方必须是有资质的供电企业,具有专定性

由于电的特殊性及对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对电的经营实行垄断,将其作为公用事业来经营,因此,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被颁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且供电企业必须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与该营业区内的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向其供电。若其他单位或个人电力有余,需转供电力的,必须取得该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同意,方可向该营业区的用户转供电力。

3.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具有强制性

电力供应方一般都提供合同的具体内容,而用电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而且,《电力法》第2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可见,供电企业对于用户的要约必须承诺,无缔约自由,因而从供电方而言,供用电合同为强制缔约合同。如此规定,是由电力经营的垄断性及电力对于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4.供用电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主体地位具平等性

电力供应合同中,由供电方承担供电义务,由用电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因而是双务合同,尽管供电方在供用电合同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合同一经成立,就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电力,不得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或垄断权。

5.供用电合同是计划合同,具有国家干预性

电力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能源,为了贯彻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又好又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电力供需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力供应和使用仍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制度,以期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协调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此,电力供应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计划,在国家下达的电力分配方案的限度内与用户订立供电合同,不得突破指标提供多余电力给用户。

二、供用电合同的种类

供用电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根据用电目的的不同,将供用电合同区分为生产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经营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生活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其中,生产性用电又分为工业生产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供电企业根据用电目的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电价标准。按用电人的类别不同,供用电合同可以分为居民用户用电、电力用户(非居民的企事业单位)用电和特殊用户用电。

按用电合同时间长短不同,可以分为长期供电合同、短期用电合同与临时供电合同。所谓临时供电合同是指紧急抢险、临时工程施工等需要用电时,供电人和用电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按电压划分,可以分为高压供电和低压供电。

供用电合同还有一种委托供电合同,所谓委托供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在其公用设施未达到的地区,为解决用电人的用电问题,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一个用电人就近供电,主要是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电人向附近的其他用电人提供电源。《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0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公用供电设施未达到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不同种类的供用电合同,电价和电费的支付方式是不同的。

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一)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程序

1.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用户向所在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若是生产性用电的,用电申请书内容包括计划产品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用电量、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用电申请,在此被认为是一种要约行为。

2.供电方下达用电指标,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方接到用户的用电申请后,根据国家计划及用电方的需要,综合电网的实际供电能力,编制供电方案,下达用电指标。实质上这是一种承诺行为。供用电双方根据该指标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签订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的条款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3条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以下仅就部分条款进行阐述。

1.供电方式。这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供电方式分为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以及直配方式供电三种。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方式供电;供电企业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以直配方式供电,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与用户进行协调确定。

2.供电质量。这是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供应质量由供电电压稳定性和供电周率的偏差率及供电可靠性三个指标组成。

(1)供电电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①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②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③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2)供电周率,国家标准为交流50周/秒,允许偏差:①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周/秒;②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周/秒。

(3)供电可靠性,其以每年停电的时间和次数来衡量。为了保证安全、经济供电,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实行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制度,但这些活动的进行需要停电,从而影响供电质量,为此,法律规定供电企业对上述活动应统筹安排,需要对用户停电时,电压为36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3.供电时间。这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供电时间的确定对生产性用电十分重要,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确定。供电时间的确定有利于供电企业统筹安排,以避免形成用电高峰和用电低谷,造成断电和电能浪费。

4.用电性质及电价。此为合同的必要条款。电价与用电性质密切相关,目前用电性质分为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经营性用电及生活用电等。它们分别实行不同的电价,由国家严格控制,但也存在议价电。

5.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此条款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第57条规定,实行按产权分界点划分的原则,但仍有当事人协商的余地:(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及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企业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包括多个方面,如违反计划供用电责任条款、责任事故停电责任条款、违反供电质量的责任条款、违反安全供用电责任条款、违反按时供用电责任条款等。

四、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一)供电方的主要权利

1.供电企业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享有电力供应经销专营权。

2.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电人收取相应电费的权利。

(二)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供电企业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地安全供电的义务。

(1)供电企业未按计划指标向用户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2)属于供电企业运行、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时,供电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供电的电压超出前述规定的变动幅度或供电周率超出前述规定的允许偏差值时,供电方应按规定标准给予赔偿。

(4)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烧毁时,应负责对该设备进行修复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赔偿。

2.正当理由的限电、停电、负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的义务。

供电方在履行此义务时,应遵守法定的时间要求: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方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供电方对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正当的停电、限电行为所造成用电方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未通知用电户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方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指导监督用电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义务。

【案例11-1】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第二,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第三,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三)用电方的主要权利

用电人的主要权利是享有依法使用电力的权利。

(四)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的义务。

(1)用户超计划指标用电时,供电企业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其应向供电企业支付违约金;如用户超指标用电,导致对其他用户限电、停电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供电企业对外停电,用户应按供电方对外少给电量的电价予以赔偿。但因用户引起的事故,因供电企业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的,用户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到3‰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3.不得违章用电的义务。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之规定,属于违章用电的行为有: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应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变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备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的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用户实施上述违章用电行为的,供电方可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用户擅自改动供电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

4.不能按约用电时的通知义务。用户需要超负荷用电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用电的,应当事先通知供电方,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用电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第三方的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情况实行不同对待:(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换言之,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企业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

五、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在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可变更合同,但应遵守下述规定:

1.用户增加用电的,应向供电方办理增加用电申请手续,供电企业接到申请后,为用户确定增加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确定后,按方案实施供电。该供电方案,高压电的有效期为1年,低压电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企业协商延长。用户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补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量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2.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无条件同意并予以办理,但是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所提的期限,保留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3.用户可以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暂时停电。但是申请办理暂时停电的,全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二)终止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因终约权的行使而终止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全国供用电规则》第20条的规定,用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时,供电企业即予以销户,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难点追问】

如何处理供用电合同中的第三方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情况实行不同对待:(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换言之,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企业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

【思考题】

1.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各有什么权利义务?

2.供用电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3.案例分析

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当地供电企业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规定:供电方每星期一至星期六24小时连续供电。用电方计划用电量指标为2.18万度,高峰时间电力负荷指标为900千瓦。双方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偿付违约

金或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服装有限公司一直按计划指标用电。一天,服装有限公司正在紧张生产的时候突然停电,致使其停产5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2 000元。经调查得知,原来是当地供电企业35千伏变电站在检修施工中,误拉电闸,造成停电事故。为此,该公司要求供电企业赔偿因停电给其造成的损失,而供电企业却以不是故意停电为由拒绝赔偿。

问:本案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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