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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经检查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纠正不力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借款之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生效。

第二节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

2.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借款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可以在借款期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在再贷款合同中,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原定期限。

3.提前归还借款的权利。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贷款人不能拒收。在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其约定计算借款利息。

(二)借款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若不履行此义务,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提供担保的义务。借款合同如约定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应提供真实、足额的担保。

3.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真实情况的义务。例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再贷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定期及时向开户的人民银行报送本行会计报表、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约定的日期、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不能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1.在借款的返还日期到来时收回贷款的权利及按期收取利息的权利。

2.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了解借款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有关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的权利。经检查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纠正不力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如果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则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2)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借款之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遵守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再贷款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银行借款合同的利率由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内确定,不得突破其上限,突破上限的,突破部分无效。

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借款合同的展期须符合下列条件:(1)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要求展期的意思表示;(2)需在还款日届满前表示:(3)需贷款人同意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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