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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干预经济的表现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为了缓解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推行“新政”,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对付经济危机的社会经济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经济法的实践便开始启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经济立法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经济法规被否定,而新的经济法规几乎没有制定。与此相适应,我国经济法迎来了全面革新的历史机遇,经济立法中限制政府的经济干预权力趋势日益显著。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三个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1]

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深受重商主义理论的影响。重商主义理论在本质上是主张国家干预的,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形成和巩固之后,重商主义政策和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建立自由的社会经济体制的要求代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向。由此,资本主义进入到自由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成为指导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纲领。这个纲领主张,国家作为“守夜人”不应主动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这就使得以国家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制度受到削弱,而以经济自由为特征的民法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当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时期之后,自由放任理论已经不能解决现实中的社会经济问题。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反对经济自由主义、大力宣扬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的经济理论。例如,在德国,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就主张国家干预。相应的,在德国出现了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和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从此,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成为现代法学研究的对象。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一个短暂的发展时期,随即陷入了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为了缓解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推行“新政”,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对付经济危机的社会经济立法。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经济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因此,新政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宣告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了找到更为有效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药方,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推出了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理论主张,把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推到了一个极为完备的程度。这一理论对于摆脱经济危机,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相继出现以低经济增长、高通货膨胀、高失业率和高财政赤字为特征的“滞胀”,这使得凯恩斯主义遇到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西方国家开始寻求发展经济的新措施。此后,在整个80年代,新自由主义主张市场化和私有化,夸大市场调节作用,忽视国家调节作用,使得国家干预主义达到最低点。从9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经济理论又有了新的变化,该理论既反对过度的国家干预,也不赞成否定国家干预,而是认为应该给予适度的国家干预。与此相应,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法制均具有了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本质属性——“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总是互动合作地调节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相应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也成为各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晚清以来,随着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经济法也逐步得到发展,如晚清政府时期,清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破产律》、《银行注册章程》等经济法规;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公布了《公司保息条例》、《农商部奖章规则》、《权度法》、《民业铁路法》等经济法规;国民政府时期,国民政府颁行了《经济部组织法》、《工业奖励法》、《特种工业保息及补助条例》、《非常时期农工矿商管理条例》等战时经济法等。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发端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其间,经济法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中心内容,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制定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经济法的实践便开始启动。若以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界,大致可分为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和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

改革之前,在最初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阶段,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建立无产阶级政权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于恢复国民经济,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促进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发展生产,起到了重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在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我国的经济立法有了新的发展,这对促进大规模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的经济立法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经济法规被否定,而新的经济法规几乎没有制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重视。从1979年到1992年,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从而使得我国经济法制的主要框架得以形成,经济活动的许多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1992年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对加强法制建设作了系统和明确的要求。与此相适应,我国经济法迎来了全面革新的历史机遇,经济立法中限制政府的经济干预权力趋势日益显著。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作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这使得国有经济、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三农”问题、社保改革、市场体系、分配制度等与经济法相关的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制定和实施之后,与之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这些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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