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城镇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2)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3)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4)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5)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企业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集体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反《城镇集体企业条例》有关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此外,《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还对企业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向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企业财产的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违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因生产、销售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乡村集体企业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厂长(经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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