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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权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担保财产权适用于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设立担保财产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抵押权、质押权是约定的担保财产权,是否成立需当事人进行约定;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财产权,其成立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由债权人单方决定。质押权,是指担保财产专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均不得使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财产权。

第五节 担保财产权

一、担保财产权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担保财产权是指担保财产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财产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3](1)从属性。这是指担保财产权从属于债权,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不可分性。这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财产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解释”对于担保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不赘述。(3)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财产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赔偿成为担保财产的代替物,担保财产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代替财产行使担保财产权。

(二)担保财产权适用的民事活动

担保财产权适用于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财产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设立担保财产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担保财产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财产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财产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担保财产权的消灭

《物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财产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财产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财产权;(4)法律规定担保财产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担保财产权的分类

担保财产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是约定的担保财产权,是否成立需当事人进行约定;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财产权,其成立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由债权人单方决定。抵押权,是指财产仍由担保人使用而同时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财产权。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抵押财产。质押权,是指担保财产专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均不得使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财产权。在质押权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质押人,债权人为质押权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质押财产。抵押和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在抵押关系中,担保财产仍然由抵押人使用;而在质押关系中,无论是质押人还是质押权人都无权使用质押财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对该财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留置权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财产为留置财产。

【注释】

[1]王利明,等.中国物权法教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70.

[2]黎江虹.经济法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6-97.

[3]王利明,等.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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