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通过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变更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变更后,仅对变更后未履行部分有效,对已履行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转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有:(1)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2)根据约定不能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权利转让发生以下效力:(1)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先于或同时到期的,可以向受让人抵销。
(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义务的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的转移发生以下效力:(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分为协议转让与法定转让。协议转让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进行的权利义务转让。法定转让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法定转让的情形有:(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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