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下面就几种主要的合同终止原因进行分析。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根据解除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一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抑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后,若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根据抵销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抵销分为协议抵销与法定抵销。协议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虽不相同的,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进行的抵销。法定抵销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2)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此终止合同的行为。提存发生的原因有:(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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