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以破产宣告为连接点,破产程序可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和破产宣告后的程序。前者是指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后者是指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整个破产程序实际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界限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只有符合这一实质性要件,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开始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后同)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在此,必须注意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有所区别。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负债(不论到期与否)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偿还因素),是一些国家破产立法中规定的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表明,破产案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债务人所在地,是指破产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另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同时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主要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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