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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通过销售者到达用户、消费者那里,通常会在销售者那里保存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可能因销售者未采取应有的保质措施而导致产品发生瑕疵或缺陷,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的此项义务。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还负有直接的告知产品警示标志和说明的义务。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就会产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列表的方式,分别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但并非所有产品的包装均须同时符合以上五项要求。出口产品的标识可以依照国家惯例或者依照合同的特别要求标识;裸装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特殊产品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特殊产品指有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这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有的是危害社会整体利益的,如浪费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有的是威胁或危及社会个体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如一些具有潜在危险的药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第2、第3、第4项,均属经济欺诈行为。

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就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不让假冒产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流域。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通过销售者到达用户、消费者那里,通常会在销售者那里保存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可能因销售者未采取应有的保质措施而导致产品发生瑕疵或缺陷,所以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的此项义务。这一规定可以促使销售者增强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感,加快产品流通,防止产品质量在经销期间失效、变质。

(三)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生产者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销售者应“严把产品标识关”,向生产者索要合法、齐全的标志和说明。销售者不可“另起炉灶”,搞假冒产品标识。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还负有直接的告知产品警示标志和说明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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