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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对广告用语的规定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发布广告违反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查的行为。行政处罚则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本书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指后者。行政处罚方式主要包括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等。以上七种行政处罚方式,既可以单项处罚,又可以一并处罚。

广告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主体资格不合格而从事广告活动的行为。此行为包括两类:一类为无证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即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从事广告经营业务而进行广告活动的行为。另一类为擅自经营核准的广告经营范围之外的广告业务的行为,即通过广告宣传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符。

2.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利用广告作虚假的商品或者服务宣传负有责任。

3.广告内容含有广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行为。此行为包括:一是违反《广告法》的一般性禁止的情形,集中表现为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8条、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第12条的规定。二是违反《广告法》和其他广告法规、规章对重点广告内容的特别禁止性规定,突出表现在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中对特殊商业广告内容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4.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违反《广告法》和其他广告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行为。此行为具体包括:一是大众媒介违反《广告法》规定,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二是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没有可识别其为广告的标志;三是大众媒介发布有关特殊商品广告的时间或者版面违反规定。

5.违反《广告法》和其他广告法规、规章的规定发布违禁品、特殊产品广告的行为。此行为包括:一是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明令淘汰的产品做广告,或者为明令禁止的服务做广告。二是为国家允许生产、销售但不准做广告的产品做广告,如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做广告。三是在国家不允许为该产品做广告的媒介上为该产品做广告,即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各类公共场所做烟草广告,在大众媒体上为处方药做广告。

6.违反广告审查制度,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广告;或者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7.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刊播、设置、张贴部分广告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8.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伪造指非法制作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指利用涂改或者其他方法,改变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转让指取得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广告主,将广告审查文件以无偿或者有偿的方式给予他人使用。

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10.广告活动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11.前述各项行为中未涉及的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民事责任

《广告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1.基于广告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本身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4)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布广告违反该法第7条第2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款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等做广告。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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