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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对此《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规范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

第一,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义务原则。

第二,参加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第四,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原则。

第五,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权利原则。

第六,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三、劳动法的具体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专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第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第三,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其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其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此即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有:一是生产或者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劳动者工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劳动法》第26到32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二)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劳动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第一,同工同酬的权利。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第二,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对此《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以以下方式履行义务:以合法与合理方式从业,以善良管理人方式注意职务有关的事项;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定的情况下保守商业秘密并遵循竞业禁止有关的约定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工作时间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衡量每一个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的尺度,也是计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工作时间制度可以作以下划分:第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广,法律规定性强,其他一切工时制度都是对这一制度的转化和变通适用,都以其为实行基础和区分标准。第二,缩短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时,法律规定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第三,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间,即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第四,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综合计算工作日,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相同的工作日制度。第五,不定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度。第六,弹性工作日制度。弹性工作日制度是指在工作周时数不便确定的前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事先规定的工作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第七,非全时工作时间制度。在我国,非全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或每周少于正常工作时数的工作时间制度。职工一天可以工作几小时,一周可以工作几天。

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亦即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休息时间的一般形态有:第一,周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又称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在完成整个一个工作周以后所享有的连续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有几种形式:其一,每周一次的休息日。其二,休息日的轮换制。其三,周休二日制。第二,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全体或部分公民所享有的用以开展庆祝纪念活动或参与政治活动以及用以娱乐休闲等的一段时间。法定节假日的常见形态有:其一,属于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其二,属于部分公民的节日及纪念日;其三,纪念日,均不放假,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纪念庆祝活动;其四,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其五,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其六,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第三,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劳动者每年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第四,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本职工作并领取工资与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

(四)劳动报酬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以上三种形态中占主导的是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变化影响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时劳动所获得的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病假、事假和一些特殊休假期间及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时支付的工资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五)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工设置了专门的保护制度。该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职业培训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66条至69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制度。(见本书第三十四章内容)

(八)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报酬制度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侵害劳动者人身权时,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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