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相关诉讼当事人等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或者其他非诉讼事件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我国司法机关(例如法院和检察院)、执法机关(例如公安机关),诉讼当事人(例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组织(例如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
一般而言,法律文书具有规范性、法律性和准确性,并且大多数法律文书还具有强制性和制约性[1]。其中,规范性主要是指法律文书内容要完整,格式要统一;法律性是指法律文书的制作要符合特定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也有学者将这一点概括为“外在形式的合法性”,“制作程序的合法性”和“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2];准确性是指法律文书用语的准确和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强制性和制约性则是指法律文书一经公布或者签署,便对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确定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且生效法律文书常常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法律文书的种类
法律文书可以按照涉及的法律类型分为民事经济诉讼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和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此外还有涉外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和仲裁文书。也可以分为诉讼类的法律文书和非诉讼类法律文书。按照案件所处的审级可以分为一审法律文书、二审法律文书和再审法律文书。按照制作法律文书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法院法律文书、检察院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律师法律文书和仲裁法律文书等。
诊所学生经常涉及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较少涉及刑事诉讼案件,因此本书中所讨论的法律文书,主要是指法律诊所学生以代理人的身份经常面临的民事法律文书和行政法律文书写作。
下面看一个民事法律文书:
【案例】
民事起诉书
原告:吕某,男,汉族,现住×××××××,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某,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赵某,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被告:中某集团,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受害人因伤缺课的补习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元(具体项目见后附表);
二、判令被告支付受害人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计人民币×××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取证费用等。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6日受害人吕某晚自习放学回家途中,经过武汉市××区工业大道延长线路段的一个十字路口,该路段由中某集团负责建设,当日施工单位对下水道井盖口施工后并未将井盖盖回原位,没有设置明显的危险提示标志且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所骑自行车撞到下水道井口跌倒,造成受害人吕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并肩关节脱位(湖北省××医院诊断),于当晚入住武汉市××医院,并于10月7日因伤情严重转至湖北省××医院,10月10日吕某接受手术,10月14日吕某出院,住院8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2295.96元(有正式发票)。吕某住院期间由其母亲陪护。
事故后原告(即受害人父亲)多次与被告公司戴某总经理联系欲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一再推脱,承诺到医院看望吕某,却始终未出现,且表现出相当恶劣的态度,并表示其对吕某受伤一事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电视台经济频道《××直播》报道了此事。具体节目已于10月14日播出。节目播出时,被告公司仍没有将井盖盖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因施工而移动井盖却没有设置任何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受害人吕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事实存在,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吕某
××××年××月××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