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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与两地法律解释体制的融合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26日应国务院的提议,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解释基本法最终解决了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大多数港人对这次“补选特首任期”释法表示支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是非常慎重的,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轻易行使。

三、“人大释法”与两地法律解释体制的融合

(一)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三次解释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了三次解释。

第一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26日应国务院的提议,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的内容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特区政府认为,由于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涉及应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则性问题,而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还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因此,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与基本法的规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解释基本法最终解决了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已经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合法永久性居民,不可以是后来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资格的。

第二次释法是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基本法关于特区2007年和2008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产生办法修改程序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第三次释法是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行政长官辞职后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了解释。

(二)“人大释法”的法律与社会功能

1.“人大释法”成功地化解了香港的人口压力或危机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内地有资格来香港定居的人数一下增加了很多。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调查统计表明,依终审法院的判决,内地新增拥有香港居留权资格的人数至少为167万(其中第一代约69万;当第一代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后,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权资格的人士约98万人)。[7]“吸纳这些新移民将为香港带来巨大的压力,香港的土地和社会资源根本无法应付大量移民在教育、房屋、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因此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后果将会严重影响香港的稳定和繁荣,是香港无法承受的。”[8]

2.“人大释法”表现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终审权的尊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没有推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判决,其解释不影响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和义务,不溯及既往,只对本案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内地人发生效力,以后任何内地人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赴港定居才须以人大的解释为准。而且,人大释法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应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弥合两地法制的冲突,增进港人对人大释法的理解和信任,人大在释法前,采用咨询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的方法。2005年的“补选特首任期”的第三次释法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等,两次南下深圳,分别与香港法律界人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香港各界人士举行座谈会,支持和反对释法的不同意见畅所欲言,尽管乔晓阳说“不求达成共识,只求增进沟通”,但会后的效果显然是良好的。大多数港人对这次“补选特首任期”释法表示支持。

(三)冲突与协调——对《基本法》解释体制的思考

“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是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一个动力和源泉。……我们不应仅仅满足于一国之下两种法律制度的相安无事,也不应把我国政府保留香港原有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伟大创举只理解为一种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权宜之计,而应从不同文化包括法律文化之间可以相互交流与互相促进的角度看待香港现行法制,抓住一国两制所带来的机遇与条件,使我国内地法制和香港法制在相互的比较与借鉴中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均获得进步与发展。”[9]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除保留其原有的权限和体制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还可解释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这不仅是对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无权解释法律这一传统法律解释体制的突破,而且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不同法律解释体制并存,也是“一国两制”下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新方针与新内容,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加拿大和美国,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有关的立法摩擦越来越少。在中国,大陆成文法与英美判例法传统之间正在不断地磨合并逐渐走向和谐。“各种研究表明,法律可以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香港人对于普通法的依赖塑造了他们对于这一法律的信仰。尽管在大多数香港人的心目中,港英政府的合法性是颇具争议的,但却没有人怀疑香港法律体系的合法性。”[10]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为保持香港地区的繁荣与稳定,我国政府在香港回归时,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香港继续保留适用原有的判例法风格的英国普通法。基本法的创造极大地丰富了香港原有普通法的解释机构和程序。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曾经表示,回归后,截至2005年5月,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基本法》条文经过香港法院的解释。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是非常慎重的,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轻易行使。从香港回归后的三次释法来看,每次均是在香港面临重大难题,或香港社会出现重大争议,而香港自身又不能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才会以释法的方式作出决定,澄清争议。

鉴于基本法所体现的“一国两制”原则及其在全国性法律中的特殊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考虑在解释基本法的过程中,规范细化相应的解释程式,让习惯于法治的港人有所依从,也使人大释法的法理性更加明确。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定释法草案的过程中,可更加广泛听取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在必要时可以展开咨询讨论,这样不仅可以认真探究立法原意,而且可以凝聚香港社会对基本法条文的共识。“一国两制”要求进一步制定各种法律以促进立法的完善;要求相互学习和借鉴以提高立法质量;要求相互尊重对方法律的权威以促进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彼此尊重国际惯例以促进各种法律同国际接轨。实行“一国两制”以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符合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整体利益。只要双方秉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的态度,就能促进香港法制的发展,丰富和推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The Harmonization of Judicial Interpreation Systems of Mainland China and Hong Ko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One Country,Two Systems”

ZHANG Xiaoluo

Abstrac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of mainland of China is that of civil law which is quiet different from that of Hong Kong which is of a common law tradition.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in case law tradition is“judicial paramountcy”. Although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RC is based on civil law tradition,it needs to be carried out in Hong Kong which follows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Therefore,there are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in the custom of carrying out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RC. The issu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volves Hong Kong's jurisdiction independence,and finally is related to safeguarding the substantial autonomy of Hong Kong Area.Therefore,the fusion of two kinds of interpretation system between mainland and Hong Kong is an important issue which must be solv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One Country,Two Systems”.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as successfullyalleviated the pressure or the crises of Hong Kong's population,and has also shows respect for the power of final judg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Key words one country,two systems;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薛群:《人大释法的制度意义》,载《海外法学》2005年第8期,第21页。

[3]王振民:《论回归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变化》,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第3页。

[4]湛中乐:《论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香港“居留权”案件透视》,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第41页。

[5]张志铭:《中国的立法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6]转引自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7]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8]董建华:《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所有问题的报告》,1999年5月20日。

[9]叶秋华、李温:《论“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法制及其启迪》,载《法学家》2007年第3期,第13页。

[10]Berry Hsu,The Common Law in Chinese Context,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1992,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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