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票的种类
(一)记名式本票、指示式本票、无记名式本票
这是根据本票上权利人的记载所作的分类。记名式本票又称抬头本票,是在本票上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本票。指示式本票是在本票上除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外,还附加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本票。无记名式本票又称来人本票,是在本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姓名、名称或仅记载为“持票人”、“来人”字样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75条规定收款人名称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因此我国仅承认记名式本票。
(二)即期本票、定期本票、计期本票、注期本票
这是根据到期日记载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即期本票是见票即付的本票,出票人应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定期本票也称定日付款的本票,是出票人在签发本票时指定一个固定的日期为到期日,并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计期本票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是出票人于出票时在本票上记载在出票日后经过一定期间为到期日,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此日期请求付款的本票。注期本票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并设有见票制度。
定期本票、计期本票、注期本票均为远期本票,从票据法关于本票的界定来看,我国不允许发行远期本票。
(三)银行本票、商业本票
这是根据出票人的资格所作的分类。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本票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签发的本票。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1]因为我国是不承认商业本票的,也禁止个人签发本票,这一做法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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