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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险与交通意外保险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无形利益保险三类。在理论上,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人身保险分为以下三大类:1.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险种。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

三、保险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无形利益保险三类。而各种无形的权利及责任,究其实质,无不与有形财产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将无形利益保险纳入财产保险之中。我国《保险法》第92条,就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为标的的保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运输货物保险等险种。

2.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各国一般将合同责任排除在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外,而只以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3.信用保险,是指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付款的能力或者信用为标的的保险,其中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等险种。

4.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等险种。

5.海上保险,是指以海上危险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一种保险。由于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单独存在的意义仅在于法律适用。在我国,海上保险由海商法专门加以规定,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传统的人身保险,仅以人寿保险为限,而且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险总是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保险危险的基本内容,因此可以说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核心。在德国,人身保险仅包括人寿保险和伤害保险两种。在日本,人身保险只有人寿保险一种。在法国,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也不包括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理论上,各国家和地区一般将人身保险分为以下三大类:

1.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险种。人寿保险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混合保险(生死两全保险)三类。

2.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导致残废、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给付保险、工资收入保险、残废和死亡保险等险种。

3.伤害保险,又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此而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伤害保险包括普通伤害保险、团体伤害保险、旅行伤害保险、交通事故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等险种。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大多属于当事人双方依合同履行其权利义务的任意保险,纯属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的契约行为,就实际经营的保险部门而言,对此又称为营业保险或商业保险。与之相对应的还有非营业保险与营业保险、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划分。

(二)非营业保险与营业保险

非营业保险又称政策性保险,它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社会政策而推广的保险。政策保险有两类,一类为社会政策保险,即社会保险;另一类为经济政策保险,如投资保险等。[5]

1.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举办的有强制性的人身保险。其特点在于:(1)就经营目的而言,旨在施行社会政策,而不在于营利。(2)就经营主体而言,社会保险由政府举办,以公营或国营为原则,一般由特设机构、指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机构办理。(3)就被保险人而言,社会保险不仅必须为自然人,而且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为对象。(4)就保险给付而言,社会保险的保险给付,包括现金给付与医疗给付,且其给付标准法定。(5)就保险费而言,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或政府与保险加入者共同负担。有的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及政府代为全部负担,而不须本人负担任何费用,比如各国社会保险中的职业灾害赔偿保险。(6)就施行方法而言,社会保险均具团体性,且具强制性,凡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成员都要参加社会保险。[6]

2.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的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投资保险的特点在于:(1)投资保险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法人直接投资,且这种投资一般须经东道国批准,而且还必须对资本输出国经济有利。(3)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4)投资保险的任务在于防患未然,而且通常是结合两国投资保证协定完成的。

(三)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但强制保险不限于社会保险。狭义的强制保险是除社会保险以外依法必须参加的保险,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且有别于社会保险,其种类包括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其特点在于保险对象参加保险的强制性、普通性和无差别性、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的法定性。较为典型的强制保险是各国立法规定的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自愿保险,则是指由单位和个人自由决定是否参加的保险。绝大多数保险都是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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