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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统一世界各国有关海难救助的立法,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10年救助公约》,其全称为《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随着社会的发展,海上救助的实践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1910年救助公约》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现代航运业的发展,因此,198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又起草了新的救助公约草案,并于1989年4月正式通过,称为《1989年救助公约》。这表明我国海难救助的范围不包括上述情况。

四、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一)《1910年救助公约》

为统一世界各国有关海难救助的立法,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10年救助公约》,其全称为《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19个条款,主要内容为:(1)确定了“无效果无报酬”原则;(2)规定可以宣布救助协议无效或变更协议的情况;(3)救助人命不得索取报酬的人道主义原则;(4)救助报酬确定的原则;(5)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约于1913年3月起生效,它是国际海商法领域中最成功的国际公约之一,为统一各国有关海上救助的法律与实践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救助格式合同的内容与该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该公约的很多内容。

(二)《1989年救助公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海上救助的实践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1910年救助公约》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现代航运业的发展,因此,1981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又起草了新的救助公约草案,并于1989年4月正式通过,称为《1989年救助公约》。

该公约在尽可能保持现行救助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上,在适用范围、救助标的的范围、救助合同代理权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但最核心的内容是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公约充分考虑了救助油轮和防止海洋污染等问题,规定如果对污染环境的船舶或其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救助人在没有过失但未能获得成功的情况下,有权向船舶所有人索取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成功地进行了救助,则有权索取更多的特别补偿,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两倍。

我国于1993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30条第1款的a、b、d项作了保留。a项规定的内容为:“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涉及的所有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项规定的内容为:“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不涉及船舶。”d项规定的内容为:“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这表明我国海难救助的范围不包括上述情况。上述保留,弥补了我国海商法未作明确限定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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