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含义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它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基本结构,是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制度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基本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合法地行使审判权,保障基本原则及其他程序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判决的权威。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的区别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相比基本原则更加具体化。其次,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最后,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与基本制度在性质、地位以及规范的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具体制度有的是审判程序制度,有的是诉讼程序制度。前者如案件的受理制度、诉讼文书的送达制度、裁判制度。后者如起诉制度、反诉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具体制度只是在一定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解决具体问题。有的具体制度是基本制度的辅助制度。二者在诉讼法律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因此,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相比,基本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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