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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共同诉讼中,两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遗漏,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共同或同一的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两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共同诉讼人。在诉讼理论上,原告是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是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作为诉的主体合并,其意义主要在于通过诉的主体的合并,使人民法院可以对多个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并审理、裁判。这既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又节省当事人及法院的时间、人力和费用,并可避免在同一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以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为标准,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同一判决,以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而导致裁判的相互矛盾。故将此类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有两个特征:第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第二,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决定了共同诉讼人各自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反驳请求具有共同性。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类型

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以将必要的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财产共有关系,包括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继承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其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以及民法上所规定的其他有关财产共有的情况。第二,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有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即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来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但是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如甲、乙两个工厂排出的废水,共同致丙鱼塘的鱼死亡,丙向甲、乙二厂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这一案例中,损害发生前,甲、乙二厂之间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只是因为甲、乙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这一事实,它们之间才具有了连带关系,也就具有共同赔偿的义务。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遗漏,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适用意见》第57、5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如果法院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就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当追加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该被告又拒不参加诉讼,且又不适用拘传的,可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如追加的当事人为共同原告,而该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除继承遗产纠纷中的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权以外,仍应作为共同原告处理。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里所讲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该诉讼行为只对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有效。

三、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

正因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所作的判决,其效力也就不涉及另一诉讼标的。普通的共同诉讼,既可单独起诉,单独审理,也可共同起诉,共同审理。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是形成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即诉讼标的属同一类型,具有共同的法律性质。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是指客观上存在合并审理的条件,即能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费用,避免法院对同类性质的纠纷作出相互矛盾判决的目的。第四,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第五,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具有独立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具有诉讼行为独立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案件,如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诉讼中止或终结的情形,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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