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证明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含义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是指当事人以证据来证实案件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真实的活动。在我国,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既是指当事人运用证据确认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活动,也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证明的对象,又称为证明内容或待证事实,是指其存在以及真实性都需要用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包括:
1.实体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主张。例如原告主张的他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的债法律关系,就是需要证明的实体意义上的事实。
2.程序上的事实。如民事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法院的管辖权、诉讼时效等主张。
3.未经过法定程序查证的证据事实。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请求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材料,在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没有得到确认之前,也属于需要证明的范围。
4.其他需要证明的事实。例如,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诉讼当中引用外国的法律来主张权利时,这些法律的真实性或者有效性就会成为需要证明的对象。
三、无须证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否则,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事实;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四、民事诉讼证明的要求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应当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学界有不同观点。主张客观真实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与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事实完全一致;[4]主张法律真实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审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真实,仅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其理由是:“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的事实,这些事实不可能重现于法庭”,“法官虽然可以通过证据来调查案件事实,但其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证据的制约,是在相对困难的条件下寻求事实的真相的……”[5]我们赞成采用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从司法实践看,这种证明标准也通过司法解释得到肯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相适应,《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3条确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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