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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概述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民事诉讼收取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通例,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应当收取诉讼费用,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利益。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一节 诉讼费用概述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收取诉讼费用作了原则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意见》(1992年7月14日)中的“诉讼费用”部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6月19日起施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与财政部共同制定,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现行的规范诉讼费用的行政法规是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

1.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民事案件是因少数公民、法人之间的权益纠纷而引发的。为了保护少数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如果由国家财政支出,就意味着由全社会来为少数人进行的诉讼负担开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国家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2.可以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防止滥用诉权或无理缠讼的现象。征收诉讼费用,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当事人正确和慎重地行使诉讼权利,促使某些争议不大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同时还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3.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履行义务,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诉讼费用制度采用败诉人负担原则,即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这必然影响到败诉一方的利益。因此,征收诉讼费用,可以促进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

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利益。对民事诉讼收取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通例,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应当收取诉讼费用,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人民的利益。

三、收取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

1.依法收费原则。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司法救助原则。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3.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四、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制度。司法救助是诉讼救助的内容之一,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等制度。司法救助的目的,在于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救助主要针对自然人。

(一)司法救助的形式及其适用

1.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减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缓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救助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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