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诉讼费用的种类及交纳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案件受理费及其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这种费用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规费,一方面表明诉讼程序的开始,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物质耗费的分担。[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需要交纳的受理费用。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六类案件作出了规定。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及其交纳标准
申请费,是人民法院受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或者适用特殊程序申请而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另外,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一)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交纳,主要是指诉讼费用的预交,即当事人一方预交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理完毕或执行终结时,再由人民法院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如何负担。这就是说,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最终并不一定实际负担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具体规定是:(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4)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交纳。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两类,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申请费的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以及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4.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37、38、39条的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诉讼费用的退还
诉讼费用的退还,是指因为特定情形的发生,人民法院将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给预交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
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4.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四、不交纳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5)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6)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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