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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再审裁定不服申请法律监督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审程序的发动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起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或者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而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它又称为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包括: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基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当事人申请而引起的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与其他诉讼程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全面了解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掌握它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原因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一审程序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争议而提起诉讼。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则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由有监督权的机关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2.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方式不是单一的。一审程序的发动主要基于当事人的起诉。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方式既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直接提起再审,还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从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

3.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重点在于发现并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一审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查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自的权益与责任,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二审程序审理的重点在于审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4.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非法改变。一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启动的再审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是再审程序的一种重要类型。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如果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就应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纠正。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的审判活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审判监督权。因此,他(它)们可以对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裁判发动再审。

1.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应具备如下条件: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即本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一条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客体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是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第二,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应当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确有错误”只是一种假定,是否真的有错误,只能通过再审来确定。

2.提起再审的程序。

(1)本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法院提起再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本法院院长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决定,并且另行组成合议庭。

其次,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再审并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本法院提起再审,是由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审判监督权,从而发生再审程序。这就是说,对案件提起再审,必须由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完成,否则再审程序不会发生。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时,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人民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对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作限制性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无论原裁判是否经过二审,重新作出的裁判一律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如果被指令的法院为原裁判的一审法院,则重新作出的裁决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所说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原裁判法院的所有上级法院,而不仅仅是指上一级法院,如作出原裁判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则其上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其上级法院不仅包括中级人民法院,还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发现自己管辖区域内的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决定提审的,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通知下级法院,调取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再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如果原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中适用一审程序,所作裁判如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如果原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中适用二审程序,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请求,并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在实践中,当事人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实际承受者,往往更能感知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或错误。有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的证据,也往往先为当事人掌握。因此,允许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是纠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错误的途径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证诉讼渠道的畅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民主和法制的体现。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根据其自身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认识而提出的。基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这种认识不一定正确。因此,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引起再审程序,否则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条件有: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一审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调解书包括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但是,当事人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能实际引发再审程序:第一,调解中违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即调解协议是在一方或他方强制下形成的,或者是在当事人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形成的;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引发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但是,有两种情形不得申请再审:第一,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权益关系,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关系。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原夫妻关系即已解除。当事人一方在离婚后又与他人结成新的夫妻关系,该婚姻是合法的。如果人民法院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并判决不准离婚,则再审判决就会与新的合法婚姻关系相矛盾。如果原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当事人并未再婚,此时原当事人双方愿意重新结合,则可以重新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也不需要申请再审。第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作出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根据、申请再审的内容等。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则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启动的再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目前,国家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形式是提起民事抗诉,引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并在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指对已生效裁判的抗诉,对未生效的裁判,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抗诉权。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不完全相同。刑事抗诉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一审裁判抗诉而提起第二审程序,二是发动再审程序。

1.民事抗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提出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生效的裁判,既包括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也包括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

(3)具有法定的事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2.民事抗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写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字,并加盖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抗诉的检察院应将其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开始再审程序,并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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