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即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手段和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一、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金钱给付的执行措施
金钱给付方面的执行措施包括: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交付财产的执行措施
交付财产的执行措施是指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措施。
1.在交付财产的执行中,如果要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3.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四、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的行为是必须由被执行人本人完成的,经人民法院说服仍不履行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保障性的强制措施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措施,形成社会上的监督力量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