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条件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304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例如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在我国法院进行的借款合同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事诉讼。
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例如合同是在国外签订的,或者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国外的。
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例如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的货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征。这些特征是:
1.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
2.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
3.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法律选择的问题。
4.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涉外民事案件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规范,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适用特别规定时,仍应遵循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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