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期间和财产保全

期间和财产保全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是发布扣押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

第四节 涉外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一、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它包括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按《民事诉讼法》第7章第2节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对不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其送达方式主要有:

1.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我国1961年加入的《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或参加国都要指定一个机关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传递的文书的机关。这种指定的机关通常为司法部。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受诉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外交机关送给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其司法机关,由该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具有我国国籍,或者双方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又不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情形。

4.向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这里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受送达人明确表示有权代收诉讼文书的代理人,或特别指定代收诉讼文书的代理人。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适用此方式。

7.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住所和居所不明,又不能用以上方式送达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公告期为6个月,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期间

为了便于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期间就应当相应延长。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作出了如下特殊规定:

(一)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而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对国内当事人适用诉讼期间的一般规定,对国外当事人则适用涉外期间的特别规定。

(二)当事人上诉和答辩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有不同的要求: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其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分别为15日和10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其上诉期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三、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一)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制度。

(二)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特点

与国内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有如下特点:

1.财产保全的申请。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国内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而国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期为15日。

3.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措施。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则不存在此问题。

(三)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1.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以申请人的申请为条件。

2.裁定准许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是发布扣押令,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的财产,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车辆等。

对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涉及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时,一般只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冻结,以免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运作。但是,如果外籍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其在合资企业的股权时,法院可以应他方当事人的申请冻结其股权。

3.财产保全裁定的解除。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定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无须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主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或申请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的。

(4)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4.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该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5.申请错误的赔偿。《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