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图审核管理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8月发布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地图审核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地图审核的职责权限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明确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地图
(1)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
(2)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
(3)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
(4)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
(5)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
(7)引进的境外地图;
(8)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地图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2)根据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审核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二)地图审核的内容
地图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密审查;
2.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和特别行政区界线;
3.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等内容;
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三)地图审核结果
地图审核是一项测绘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地图审核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图审核的,在法定期限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应当编发地图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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