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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既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发展史上间接民主阶段的历史产物,又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是一部管理测绘成果行政法规,在该条例中共有4条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违反国家测绘成果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内涵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既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和制度发展史上间接民主阶段的历史产物,又是近代国家责任政治的产物,是现代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迄今为止,“责任行政”或“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念,从理论层面上看,它在我国的学术界已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同时,“责任行政”或“责任政府”,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在实践的层面上,它已成为各国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测绘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

测绘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测绘工作的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测绘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测绘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在特定条件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首先,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其次,责任客体是测绘工作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在测绘工作过程之中;最后,测绘工作行政主体和行政人违反的是测绘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作为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其中对法律责任有很多规定,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于测绘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共有14条规定,对于各种违反测绘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例如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是一部管理测绘成果行政法规,在该条例中共有4条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违反国家测绘成果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如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有6条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违反地图编制出版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1)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2)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3)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4)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3)项、第(4)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虽然没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却有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例如,第二十二条规定,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在部门规章中,也有许多罚则等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由于这些规章较多,这里不再一一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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