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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送案件到外省法院的规则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明确当事人在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管辖与行政诉讼范围关系密切。《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二、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明确当事人在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管辖与行政诉讼范围关系密切。行政诉讼范围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则是划分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内部分工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一般有三种管辖方式: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2000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一般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做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三)裁定管辖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的管辖,叫裁定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移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移送法院发现对已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接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实质是案件移送,起到纠正管辖错误的作用,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2)指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上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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