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的种类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禁止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和资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采取强制处置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强制拘留、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划拨等。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等情况予以督促和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的征收组成。
(七)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土地征用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是无偿的。按照规定,用地单位应当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八)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九)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发放抚恤金、救灾物资、社会福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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