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几种常见的人身保险
一、分红型人寿保险
(一)被保险人
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每年在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3)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7)先天性疾病;(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而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2年或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红利分配
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人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保险人那里并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保险人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保险人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保险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保险人红利的分配。
(五)受益人的指定、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保险合同另有指定外,关爱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六)保险金申请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关爱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保险人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七)借款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之前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保险人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八)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4)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保险人将不给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保险人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客票乘坐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船舶、轮渡、火车等客运交通工具的旅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给付相应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有关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4)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可参照有关规定的范围执行,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含残疾用具费、抚养费);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医疗保险金(含伙食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当保险人预定的机动车辆乘坐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乘车人数的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选择本条第1款或者第2款的方式领取各项保险金。无论选择哪种方式,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疾病、流产、分娩;(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8)爬、跳交通工具等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9)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被保险人购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相等,最低各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费依两项保险金额之和计收。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中途不得退保。
(六)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八)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保险费的交费凭证;(4)公安部门或者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事故裁决书;(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保险人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裁决;(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保险费的交费凭证;(4)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如为代理人,就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保险费的交费凭证;(4)由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治疗记录和医药费收据;(5)保险人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裁决;(6)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三、重大疾病保险[14]
(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30日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
(二)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三)保险责任
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7)先天性疾病;(8)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亡或发生重大疾病;(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五)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5年、10年、20年和30年4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六)合同效力恢复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七)如实告知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八)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九)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十)保险金申请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保险人支付;(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思考题】
1.人身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2.人身保险的主体包括哪些?
3.简述人身保险的主要条款?
4.无受益人时,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5.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6.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认定标准怎样理解?
7.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地育红小学组织五年级学生春游,在某处险峻山腰因石头滚落造成严重事故:10名学生死亡、20名学生重伤、5名学生轻伤。在组织这次活动之前,学校代为每个学生跟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旅游平安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分析:本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因此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及时赔付。在人身保险中,因人的生命不具有金钱衡量性,所以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即使进行了及时赔付也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案例2:
2000年3月,王某(原告)为丈夫在A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交费期限为15年,从2000年4月开始交纳保险费,受益人为王某。在此后的时间里,王某按时交纳了保险费,但是由于资金紧缺,第四期的保险费没有按时交纳,造成了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2003年3月,经王某申请,该保险公司同意其交纳第四期保险费及利息后,该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在2005年2月一天,被保险人(王某丈夫)因家庭原因服毒自杀,于是王某就以保险事故发生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才能进行赔付,在本案中,从2003年3月到2005年2月显然没有到法定的2年期限。于是双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分析:在本案中涉及的是人身保险的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的问题。在本案中关键的问题是保险合同的复效后,合同的效力是重新开始计算还是接续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众所周知,复效条款是指投保人因不能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后,重新恢复合同效力的条款。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效力应当从合同成立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因此已经达到保险法规定的2年的法定期间,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给付保险金。
案例3:
2005年,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和妻子刘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保险金额均为15万元,指定其子A为受益人。2006年的一天,王某携妻子在参加晚宴回来路上遇到大雾天气,自驾汽车驶入大山之下,双双死亡。其子A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准备给付30万元保险金于A。此时,保险公司却意外收到了某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停止支付该笔保险金,原因在于死者王某生前仍欠银行贷款10万元。问法院的做法正确与否?
分析: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在本案中A作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即对保险金享有权利而不能被任意侵犯,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4:[15]
陈甲之父陈乙于1997年5月23日在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500元,意外伤害死亡、疾病保险金额为4000元,受益人:陈乙。1999年8月22日,陈乙到本县毛堂乡信用社取钱途中摔倒,伤及头部,感觉头痛,吃饭时又饮酒二两,头疼加重,夜晚八九点钟发现晕倒在地,家人将其送至淅川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出血,进行紧急治疗,当月27日出院,回家后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乙是在受伤引诱下发生脑出血及饮酒加快出血量。2001年7月,陈甲才得知父亲投有简易人身保险,于当月3日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陈乙死于疾病只同意支付500元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陈甲遂诉至法院。问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死亡?
分析:在本案中的简易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联合合同。关键的问题是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因意外而死亡。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非人所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具有偶然性、外来性和急剧性的特征。在本案中,陈乙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摔倒造成的,所以符合意外伤害的特点,因此可以主张4000元的保险金。
案例5:[16]
1992年7月31日的下午15时05分,由太原经南京飞往厦门的雅克42-B2755号航班飞机满载着116名旅客和16名机组成员正在起飞跑道上加速奔跑着,已经达到腾空要求了,但是,塔台的引航员却听到机长的呼喊声“飞机拉不起来!”只见飞机突然失控,像脱缰的野马奔出了跑道,冲出600米的草坪,与3米高的护圩相撞后起火爆炸,庞大的机身断裂为三截,造成112人死亡,仅有20人幸存。空难发生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紧急进行了调查,确认47人购买了保险,并按照规定进行了赔付。请问保险合同属于哪一类?其特征是什么?
分析:本案中的保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其特征是:第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最明显的特征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这里所谓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的躯体,非天然的人工装置,如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牙等物体,虽与人体密不可分,但由于不是人身的天然组成部分,所以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意外伤害”是指非人所能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具有偶然性、外来性和急剧性的特征。因此被保险人由于年老而死亡或者因为疾病的原因而死亡、伤残的,不属于该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第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一般的期限为一年,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决定保险金给付的是取决于被保险人从事活动的场所、危险程度,这不同于寿险合同中的人的寿命。
第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相对宽松。例如在年龄、身体状况等问题上没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对职业有要求,因为不同职业的危险程度不同,从而决定了保险费也不一样。
【司考真题】
1.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2005年真题)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答案:ABCD
2.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如何处理?(1998年真题)?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本题测试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答案:D
3.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1999年真题)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B.假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C.假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D.假设王某应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BC
4.张某欲为其62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真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请回答下列(1)~(5)题(2000年真题)
(1)在张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的母亲可以成为受益人
B.张某的母亲有权指定受益人
C.张某有权指定受益人,但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
D.该保险中可以不指定受益人
答案:ABCD
(2)在张某为其女儿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其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张某以其监护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某女儿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她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其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其女儿被保险人的同意
答案:A
(3)张某为其女儿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这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效力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答案:AD
(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张某没有继续给其女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什么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A.协商B.调解C.诉讼D.仲裁
答案:C
(5)3年后,张某的母亲因意外事故死亡,根据张某为其母亲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保险金?
A.如果张某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B.如果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该保险公司应当向该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C.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支付保险金
D.如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可以向张某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答案:ABD
5.王某于1994年8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其8周岁的儿子王强,未指定受益人。至1997年8月,王某已支付3年的保险费。当年9月,王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使王强终身残废。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王某须先向医院索赔,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王某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若王强不幸身故,则受益人为王某及其配偶
答案:ACD
6.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杜某无其他亲属。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真题)
A.因已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
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
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
D.因已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答案:C
7.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004年真题)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B
【注释】
[1]应当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中亦有属于损害保险之性质者。例如健康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中之医疗费用保险,其目的仅在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之费用,被保险人不得因疾病或受伤治疗而获不当得利,故复保险或保险人代位之规定于此亦得适用,因此学说上称之为“中间性保险”。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2]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集保障与投资功能为一体的财产保险类投资连接产品不断出现,保险期限与传统的财产保险不同,有三年的,也有五年的,甚至更长。参见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3]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页。
[4]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5]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6]有的学者认为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的一种。参见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本书认为法定继承人虽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确可以从保险金中受益,但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概念与《保险法》有关受益人的概念迥异,认为法定继承人也属于受益人的一类,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受益人概念的混乱。
[7]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8]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5页。
[9]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页。
[10]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页。
[11]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将健康保险作为介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的第三类保险,但《保险法》仍然将健康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个类别,因为在诸多方面它们之间具有相似性。
[12]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13]徐卫东:《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14]本部分主要参考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详细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中的内容。
[15]詹昊等:《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9页。
[16]贾林青:《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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