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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般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的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第二节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4]

一、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般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的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二、保险期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所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计收。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残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8)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11)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第一款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

六、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申请领取保险金的,应当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3)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因意外残疾申请领取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七、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保险合同规定的数额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八、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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